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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大学教育基金会党建工作管理制度
2022-08-25 18:05  

 

新疆喀什大学教育基金会党建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新疆喀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组织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挥基金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第四条基金会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引领方向、激发活力、团结凝聚、监督管理、规范行为以及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基金会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基金会运行和发展过程,组织、引导、团结基金会全体人员,推动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基金会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组织考评。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制度建设、党组织阵地建设、党组织活动等五部分。

 

第二章 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第八条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机关党委第一党支部内部产生。

 

第九条党组织书记要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各项决策部署,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党组织和基金会理事会的关系。

 

第十条领导班子要团结共事、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基金会与机关党委第一党支部形成联合党支部,基金会党员理事受原党组织管理,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

 

第三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党员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党员应自觉参加各种党的活动,党员意识强,党性修养好,自觉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党员应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纪,无违法违纪现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自我管理严格。

 

第十七条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依据简便、易行、实效原则建立党员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效果、有质量。

 

第十九条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培训,认真分析本组织党员现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抓好党员日常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第四章 党组织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建立“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教育培训和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并按时、按需、有序落实。第二十条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注重选树典型,增强党建工作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党建工作档案。

 

第五章 党组织阵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机构要有标识、有党旗、有规章制度、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有相对固定的党员活动场所,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因地制宜设计党建工作宣传栏,开展党建通讯、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章 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围绕基金会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与基金会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党建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增强党建工作成效,引导和监督基金会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工作思路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做好基金会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党建工作经费应纳入基金会管理费用列支,保障党建活动经费并确保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基金会党组织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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