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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04-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整体格局,鼓励帮助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受奖助学生的志愿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全面成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据捐赠方意愿在我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专项资金,分为社会资助奖学金和社会资助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积极吸引各类资源设立奖助学金,凡年捐赠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十万元以上、连续捐赠三年及以上的,学校可定名为:“喀什大学XXXX奖(助)学金”,并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第四条 学校统战部、计划财务负责接受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的捐赠,统筹资金的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各学院负责社会资助奖助学金学生的申请、初评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奖助标准

第五条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是面向全校纳入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具体奖助对象和资助标准根据捐赠方意愿商定

第六条 申请社会资助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我校专业年级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七)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八)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社会资助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八)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同一名学生一学年内所获社会资助奖助学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奖助评选严格遵照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奖助名额和金额不得拆分。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按照捐赠方的要求启动社会资助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学院。

第十二条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与按照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一致评审过程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 评审结束后,学校根据相关捐赠协议举行颁发活动并及时发放奖助资金。社会资助奖助学金一般发放至学生资助中。社会资助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四条 社会资助奖学金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捐赠方自行提供的除外);社会资助助学金一般不发证书。证书管理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在社会资助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申请学生故意隐瞒或虚报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者,将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按照协议设立要求,对于分期发放且有复核环节的社会资助奖助学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奖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四)申请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的;

(六)在校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的;

(七)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八)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九)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十)对退学、休学、转出的学生取消暂停受奖助资格

第五章 受奖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辅导员或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并定期向学校和捐赠方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感恩意识,学院要加强受奖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奖助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十九条 受奖助学生应当主动与社会资助捐赠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二十条 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应参加一定量的志愿服务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社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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